薪酬委員會 - 職權範圍

薪酬委員會: 職權範圍

1. 概要

1.1 序言
漢思能源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 ((「董事」會 ((「董事會」已成立薪酬委員會 ((「委員會」。委員會的職權範圍 ((「職權範圍」獲董事會採納 , ,
1.2 成員
(i) 委員會成員由董事會從董事會成員中委任 , ((「獨立非執行董事」, 須符合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上市規則」不時規定的獨立性要求。

(ii) , , 並且應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iii) 委員會成員的任命可以被撤銷 , , ,

(iv) 每位委員會成員應向委員會披露 :

(a) 在委員會將決定的任何事項中的任何個人財務利益 (公司股東除外)

(b) 由跨董事職務引起的任何潛在利益衝突。

任何此類委員會成員應放棄對存在此類利益的委員會決議的投票和參與有關此類決議的討論。

(v) , , (「「公司秘書」, , , , , ,

(vi) 委員會的組成須符合不時修訂的上市規則的規定。

2. 會議

2.1 , , , , , , ,
2.2 會議通知可通過電話、傳真或其他電子方式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發出。
2.3 , , , ,
2.4 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委員會的兩名成員 ,
2.5 主席 () , , ,
2.6 委員會可邀請任何執行董事、外聘顧問或其他人士出席會議 ,
2.7 委員會在任何會議上的決議均須以超過半數票通過。
2.8 委員會將在年內適時舉行會議 ,
2.9 委員會的任何成員或其他與會者可以親自出席或通過電話會議或類似的通訊設備參加委員會的會議。
2.10 委員會會議應由委員會或其主席或委員會秘書應任何成員的要求召集。
2.11 委員會須向董事會匯報其工作。

3. 職務及責任

委員會的職務及責任包括但不限於:

3.1 就公司所有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政策和結構以及建立正式和透明的薪酬政策制定程序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3.2 , , , 以確保 :

  1. 公司能夠吸引及挽留合適及合資格的行政人員;
  2. 可推動行政人員完成公司業務指標;及
  3. 主要僱員的利益與股東的長遠利益相符;
3.3 , , , ,;

  1. 非執行董事;
  2. 個人執行董事;及
  3. 高級管理人員;

任何薪酬方案包括實物福利、退休金權利和因失去或終止其職位或任命而支付的補償金 (, 符合市場慣例的具競爭力薪酬方案) ;

3.4 , , , ,
3.5 檢討和批准因不當行為而解僱或免職董事的補償安排 , , ,
3.6 確保沒有董事或其任何聯繫人參與決定其薪酬;
3.7 協助行政總裁 (行政總裁」檢討行政管理隊伍的工作表現及薪酬待遇。委員會將考慮以下因素以作評估︰

  1. 公司的業績及股東的相對回報;
  2. 其他相類似公司的行政總裁的薪酬待遇;
  3. 行政總裁過往所獲的報酬;及
  4. 任何其他委員會認為有關的因素;
3.8 於適當時候檢討所有由股東推選的企業高級職員的薪酬待遇 ,
3.9 , , , , ,
3.10 , , , 須依據委員會及董事會所實行的政策釐定公司僱員 (()
3.11 就長期薪酬獎勵計劃 (包括購股權及股份獎勵計劃 是否符合上市規則或員工獎勵計劃是否符合適用的法律法規 ((作檢討及建議;
3.12 , , , , ((, , (受計劃條款修改有關
3.13 為公司員工、高級管理人員或董事的利益而設立的任何員工股份獎勵計劃的受託人 (如有 聯繫;
3.14 不時檢討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委任書的條款;
3.15 就向股東編制董事會薪酬報告 (如有 向董事會提供意見;
3.16 委員會有權聘用及解聘協助評估公司董事、行政總裁及/或高級行政人員薪酬待遇的顧問 ,
3.17 對本集團所經營的行業現況觸覺敏感 , , ,
3.18 , ,
3.19 , , , , ,; 及
3.20 履行董事會不時下達的職務及責任。

4. 會議紀錄

4.1 委員會會議記錄應由委員會秘書保存 ,
4.2 委員會會議記錄應充分詳細記錄委員會成員審議的事項和作出的決定 , , 供他們審閱和保存記錄。

5. 匯報程序

5.1 , , , ,
5.2 委員會秘書應要求將委員會會議記錄分發給董事會所有成員。

6. 週年股東大會

, , , , , ,

7. 董事會權力

在遵守本公司章程細則及上市規則的情況下 ,

本職權範圍的解釋權歸董事會所有。

8. 委員會表現

董事會將不時評估委員會的表現以確保其按現行的最佳守則有效地運作。

9. 權力

9.1 委員會獲董事會授權釐定本公司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薪酬政策及釐定該等薪酬的依據。委員會應直接向董事會報告;
9.2 , , , ,
9.3 委員會應就有關本公司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薪酬議案徵詢董事會主席及╱或本公司行政總裁的意見;及
9.4 委員會應獲提供足夠資源以履行其職責 ,

10. 提供本職權範圍

委員會應在聯交所網站和本公司網站上向公眾提供這些職權範圍 ,

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日第二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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